DB44/116-2000
Bottled Natural Cleaned
Water for Drinking
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天然净水的定义、技术要求、检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瓶装饮用天然净水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191-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3838-19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
GB4789.2-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
GB4789.3-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
GB4789.4-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
GB4789.5-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
GB4789.10-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
GB4789.11-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
GB4789.15-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
GB5749-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GB5750-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
GB7718-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
GB8537-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
GB/T8538-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
GB10790-89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GB14881-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
GB17323-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
3 定义
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:
瓶装饮用天然净水Bottled
Natural Cleaned Water for Drinking
以天然水为原料,采用过滤、消毒或灭菌等物理方法,祛除了水中的微生物和其他有害成份,保留了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,不含任何添加物,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。
天然水(Natural water),是指源于地下架构的泉水、井水和未受污染的地表水,而不是源于市政供水系统或公共供水系统的水。经加工处理的水所含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,在加工前后未发生显著变化(其中钾、钠、钙、镁含量的变化不得超过30%)。
4 技术要求
水源水质要求
水源水质必须由市(地级)以上的法定检验部门提供检测报告,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。
以地表水为水源,其水源水质必须符合GB3838-1988中I类地面水的要求。
以地下水为水源,其水源地应符合GB8537-1995附录A的要求。
4.2
感官要求
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表1 感官要求
项 目 |
指 标 |
要 求 |
色度,度 |
≤5 |
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|
浊度,度 |
≤1 |
_ |
臭和味 |
|
无异味、异臭 |
肉眼可见物 |
|
不得检出 |
4.3
理化指标
界限指标
各项界限指标均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2 界限指标
项 目 |
指 标 |
PH值* |
6.5~8.5 |
电导率[(25±1)℃],μs/cm |
20~120 |
总硬度(以CaCO3计),mg/L |
30~150 |
“*”注:采用特殊区域水源(PH低于6.5)生产的天然净水产品,其PH值下限可降低0.5 |
限量指标
各项限量指标均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表3 限量指标
项 目 |
指 标 |
铜,mg/L |
≤1.0 |
锰,mg/L |
≤0.1 |
锌,mg/L |
≤1.0 |
铁,mg/L |
≤0.3 |
铝,mg/L |
≤0.2 |
钡,mg/L |
≤2.0 |
银,mg/L |
≤0.05 |
硒,mg/L |
≤0.01 |
氟化物(以F_计),mg/L |
≤1.0 |
硝酸盐(以N计),mg/L |
≤20 |
氯化物,mg/L |
≤100 |
硫酸盐,mg/L |
≤100 |
污染物指标
各项污染物指标均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
表4 污染物指标
项 目 |
指 标 |
铅,mg/L |
≤0.01 |
砷,mg/L |
≤0.01 |
镉,mg/L |
≤0.005 |
铬,mg/L |
≤0.01 |
高锰酸钾消耗量(以O2计),mg/L |
≤2.0 |
氰化物,mg/L |
≤0.002 |
亚硝酸盐(以N计),mg/L |
≤0.002 |
挥发性酚(以苯酚计),mg/L |
≤0.002 |
三氯甲烷,mg/L |
≤0.02 |
四氯化碳,mg/L |
≤0.001 |
汞,mg/L |
≤0.001 |
阴离子洗涤剂,mg/L |
≤0.3 |
DDT,mg/L |
≤0.001 |
六六六,mg/L |
≤0.005 |
苯并[α]芘,mg/L |
≤0.00001 |
总α放射性,mg/L |
≤0.1 |
,mg/L |
≤1 |
4.4
微生物指标
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
表5 微生物指标
项 目 |
指 标 |
菌落总数,cfu/ml |
≤20 |
大肠菌群,MPN/100ml |
≤3 |
致病菌 |
不得检出 |
霉菌,酵母菌 |
不得检出 |
4.5
净含量
单件定量包装净含量负偏差不得超过表6的规定。同批产品所抽样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。
表6 净含量
净含量 Q |
负偏差 |
Q的百分比 |
ml |
100 ml~200 ml |
4.5 |
- |
200 ml~300 ml |
- |
9 |
300 ml~500 ml |
3 |
- |
500 ml~1L |
- |
15 |
1L~10L |
1.5 |
- |
10L~15L |
- |
150 |
15L~25L |
1 |
- |
5
检验方法
色度、浊度、臭和味、肉眼可见物按GB/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PH值、总硬度、溶解性总固体按GB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,电导率按GB17323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。钾、钠、钙、镁按GB/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铜、锰、锌、铁、铝、钡、银、硒、氟化物、氯化物、硫酸盐、硝酸盐按GB/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铅、砷、镉、铬、汞、氰化物、亚硝酸盐、高锰酸钾消耗量(耗氧量)、挥发性酚按GB/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:三氯甲烷、四氯化碳、阴离子洗涤剂、DDT、六六六、苯并[α]芘、总α放射性、总β放射性按GB4789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微生物指标按GB4789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净含量
(在20±2)℃的条件下,将水样沿容器壁缓慢倒入量筒中,读容积数。2L以上可采用称量法。
6 检验规则
组批
同一班次,同一台灌装机灌装,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。
出厂检验
产品出厂前,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。检验合格后,出具合格证书,并在包装箱内(外)附有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。
抽样方法和数量:每批随机抽取15瓶(罐、桶)(2L以上抽取6瓶),6瓶(罐、桶)(2L以上2瓶)用于感官要求、净含量、PH值的检验[净含量测定3瓶(罐、桶)(2L以上2瓶)];3瓶(罐、桶)(2L以上2瓶)用于微生物的检验;另6瓶(罐、桶)(2L以上2瓶)留样备用。
出厂检验项目:感官要求、净含量、PH值、微生物为每批必检项目,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。
6.3
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每季度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:
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;
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时;
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抽样方法和数量:从任一批产品中,随机抽取18瓶(罐、桶)(2L以上抽取6瓶),9瓶(罐、桶)(2L以上2瓶)用于感官要求、净含量、理化指标的检验[净含量测定3瓶(罐、桶)(2L以上2瓶)];3瓶(罐、桶)(2L以上2瓶)用于微生物的检验;另6瓶(罐、桶)(2L以上2瓶)留样备用。
型式检验项目:应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。
6.4
判定规则
出厂检验结果中,感官要求、净含量、PH值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,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,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,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微生物不符合本标准时,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型式检验结果中,除净含量以外,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净含量有一瓶(罐、桶)负偏差超过允许负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明净含量时,允许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复验,如仍有上述情况之一,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标志
产品标签上应按GB7718的有关规定标注:产品名称、净含量、制造者(或经销者)的名称和地址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和产品标准号。产品名称与净含量必须排在同一视野。
产品名称可以使用“牌号名称”或“商标名称”,但必须在“牌号名称”或“商标名称”下面注明其为“饮用天然净水”。
在产品标签上要求注明其水源、界限指标。
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、制造者(或经销者)的名称和地址外,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。
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191的有关规定。
7.2
包装
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及管理办法,还应符合GB10790的有关规定。
7.3
运输
运输工具应清洁、卫生,产品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蚀性、易挥发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。
搬运时应轻拿轻放,严禁扔摔、撞击、挤压。
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、雨淋、受潮。
7.4
贮存
产品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蚀性、易挥发和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。
产品应贮存在阴凉、干燥、通风的库房中;严禁露天堆放、日晒、雨淋或靠近热源;包装箱底部应有100mm以上的垫板。
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与贮存时,应有防冻措施。
7.5
保质期
符合7.3与7.4条规定时,保质期:小于3000ml的包装不少于12个月;大于3000ml的大瓶包装不少于1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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